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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是没有证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意味着没有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特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外,对于无法通知家属、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实施。司法机关不会随意对公民采取该措施,它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侦查的终结,司法机关会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如果后续证据不足,会依法撤销该措施;若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则会依法推进诉讼程序。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有一定证据支撑下,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并非没有证据。

二、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抵拘役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拘役刑期,需分情况来看。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能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在指定地点居住,活动范围受限,与羁押状态较为接近。

若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处执行,这种情况下不能折抵拘役刑期。因为在自己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工作等受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对其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不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羁押。

综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拘役刑期,一般住处监视居住则不可折抵。

三、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包括哪些人

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涉及多方面人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他们负责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人员要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可以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该检察工作涉及的重要对象。检察人员需保障他们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变相羁押等违法行为。

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也在范围之内,通常是公安机关负责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检察机关要监督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比如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执行地点、限制被监视居住人合理权利等情况。

此外,辩护律师也是相关人员之一。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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