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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逮捕期限最长多久
检察院逮捕期限需分不同情况来看。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七日属于审查批捕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等,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审查批捕期限。
另外,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总体而言,仅从检察院审查批捕角度,最长为七日;若综合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在符合各类延长条件下,期限会相对较长。
二、检察院多久出结果判决书
检察院并不出具判决书,判决书由人民法院作出。检察院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办案时间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院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检察院多久判案决定逮捕
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司法程序的及时性,避免犯罪嫌疑人被过长时间羁押。
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期限,但要求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决定。此时,需综合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因素。简单案件可能较短时间内决定,复杂案件如涉及众多证据需核实、存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等,所需时间会相应延长。
另外,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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