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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执行逮捕的需要怎样处理

对于不能执行逮捕的情况,有以下处理方式:

1.审查逮捕必要性:不能执行逮捕可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此时需重新审查逮捕必要性,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3.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继续侦查:即使不能执行逮捕,侦查机关也不会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继续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5.释放:如果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有什么

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证据方面。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检察院会作出不批捕决定。例如仅有证人的模糊描述,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等相互印证。

第二,罪行轻重与羁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等,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不批捕。比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

第三,社会危险性评估。当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检察院也会不批捕。如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职业,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且不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自杀、逃跑等可能。

第四,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也不予批捕。

三、不批准逮捕情况缉私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合法吗

不批准逮捕后缉私部门变更强制措施通常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缉私部门属于公安序列)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缉私部门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遵循法律规定的体现。一方面,不批准逮捕意味着目前证据可能尚不足以达到逮捕的标准,若继续羁押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既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能避免过度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只要缉私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不批准逮捕后将被拘留人释放,并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合适的强制措施,就是合法的执法行为。当然,若在变更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则可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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