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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到看守所的人必须判刑吗
逮捕到看守所的人并非必须判刑。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是否判刑,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被逮捕仅意味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若出现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况,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此时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刑。
即便案件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若认定被告人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所以,被逮捕到看守所的人,最终不一定会被判刑。
二、逮捕多久可以判刑呢
逮捕到判刑的时间不固定,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影响。
一般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逮捕的执行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的,执行人员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抗拒逮捕的,可以使用警械,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4.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6.异地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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