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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提请逮捕检察院多久批准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时间有不同规定。
对于一般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常规情况下的期限要求,旨在保障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同时确保检察院有足够时间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也是在收到提请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最终期限仍受法律严格约束,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二、检察院收案件后多久送到法院
检察院收案后多久送到法院,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
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当案件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总之,检察院收案后送到法院的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是否补充侦查、是否改变管辖等多种因素影响。
三、检察院能否拘留人员名单公示
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但一般不会对被拘留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然而,关于人员名单公示,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要求检察院必须这么做。
从法律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其名誉和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随意公示被拘留人员名单,可能会对他们的名誉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过早公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比如干扰证人作证、引发串供等情况。
不过,在一些特殊案件或满足特定条件时,若出于法治宣传、公众知情权等合理需求,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在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下,可能会对部分信息进行有限度的公开,但这并非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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