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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出逮捕令是不是就要判刑了
法院发出逮捕令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判刑。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逃跑、毁灭证据、继续犯罪等行为。法院决定逮捕,通常是基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判刑则是经过法院审理,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刑罚作出的最终判定。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案件还需要经过严谨的审理,控辩双方会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人有可能被宣告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会根据具体情节量刑,可能是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甚至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法院发出逮捕令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直接得出必然判刑的结论。
二、发放逮捕令移交法院需要多久判
发放逮捕令后案件移交法院,到最终判决所需时间并不固定,会受案件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若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案件移送法院后,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什么区别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存在多方面区别:
-适用主体不同: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提请作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则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诉讼阶段自行作出。法院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逮捕。
-所处诉讼阶段不同:批准逮捕通常发生在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决定逮捕可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可决定逮捕;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认为有逮捕必要时也可决定逮捕。
-程序不同:批准逮捕需侦查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则由法院或检察院内部经相关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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