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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类条件:
证据方面
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仅有证人模糊的描述,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证据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关键物证来源不明,不能排除栽赃的可能性。
罪行轻重及必要性方面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可以不批捕。另外,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也可能不被批捕。
社会危险性方面
若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会不批准逮捕。比如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且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还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通常也不批捕。
二、检察院执行逮捕到结案多长时间
检察院执行逮捕到结案的时间并非固定,会受案件复杂程度、类型等多种因素影响。
一般而言,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若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会审查起诉吗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仍可能进行审查起诉。
不批准逮捕通常有几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不批捕,意味着现有证据未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但这并不代表后续不能补充证据。若侦查机关后续补充完善了证据,达到了起诉标准,检察院依然会进行审查起诉。
二是无逮捕必要不批捕,这类情况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需逮捕,但并不影响其涉嫌犯罪事实的认定。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进入审查起诉程序。
不过,若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不会进入审查起诉。
所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与是否审查起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键在于案件证据是否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以及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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