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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只是不是不轻易逮捕的人

检察院并非不轻易逮捕人,而是秉持法定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逮捕。

依据刑事诉讼法,逮捕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有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应刑罚可能是徒刑以上;三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严格审查证据和案件情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会依法作出逮捕决定。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也不会批准逮捕。所以,检察院逮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遵循法定程序,并非随意而为,也不是一概而论地不轻易逮捕。

二、检察院退回侦查公安局能结案吗

检察院退回侦查后,公安局一般不能直接结案。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活动。

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应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以查明相关事实、补充完善证据。如果经侦查,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局应当撤销案件,这种情况下可以结案。但这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直接结案不同,是在有法定撤销案件情形下的处理。

所以,通常情况下,检察院退回侦查后公安局需继续侦查,只有出现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才能结案。

三、检察院批捕法院和检察院沟通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批捕环节法院一般不参与,通常不存在此阶段法院和检察院就批捕事宜进行沟通的情况。

批捕是检察院的独立职权。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比如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若符合条件,检察院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等作出裁判。虽然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法院和检察院都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在检察院批捕这个特定环节,两者没有直接的沟通交流程序。只有在后续审判过程中,若有需要,二者会就案件情况等进行必要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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