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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逮捕必须要本人签字吗

检察院逮捕并非必须本人签字。依据法律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需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印;若犯罪嫌疑人拒绝,执行人员应注明。这表明签字并非逮捕的必要条件,只是一种程序体现。

即便犯罪嫌疑人不签字,只要逮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逮捕依然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抗拒签字的情况,此时执行人员会做好记录,以证明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同时,除本人外,家属也可能参与相关程序。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属。所以,从整个逮捕流程看,本人签字不影响逮捕的实施和效力,只是规范操作中的一个环节。

二、检察院不起诉案子就会结案吗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子通常会结案。但具体情形需分情况看待。

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案件会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意味着案子结案,犯罪嫌疑人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虽然刑事诉讼程序不再继续进行,但如果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所以,通常检察院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在刑事诉讼层面告一段落,但不排除在其他方面还有后续处理或根据新情况重新启动刑事程序。

三、检察院逮捕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有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是基础条件,需有证据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基本要素。比如在盗窃案中,要有现场勘查记录、财物丢失的证据等证明盗窃行为发生。

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要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有证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或者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下犯罪过程。

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要经过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以及证言的合理性等;对于物证,要审查其来源、保管情况等。

此外,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再犯罪的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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