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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不能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行为若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不符合逮捕的实质要件,不应逮捕。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便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也不能逮捕。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免除特定犯罪人刑罚的效力,被特赦的人不应再被逮捕。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类犯罪以被害人告诉为追诉条件,若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就不具备追诉和逮捕的条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逮捕便失去意义。

6.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逮捕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实施逮捕。

7.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刑罚相对较轻,无需逮捕羁押。

8.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考虑,可不逮捕。

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较为复杂,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如果逮捕后不判刑,多久可以出来

逮捕后若不判刑,具体释放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首先,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逮捕,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发放释放证明。一般在发现证据不足等情况后,短时间内就能完成释放程序。

其次,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此过程通常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完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最后,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会作出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被告人。这一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进度,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之,逮捕后不判刑的释放时间因案件所处阶段和具体情况而异,从发现不应逮捕后的短时间内到数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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