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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刑标准细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刑标准细分如下:

-基本量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该罪的基础量刑幅度,适用于一般的收买行为。

-尊重人身权利可从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行为人在收买后表现出尊重被收买者人身权利行为的一种考量。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形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除了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外,还会根据相应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进行量刑,合并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数罪并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会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二、拐卖儿童中只是赚介绍费的行为人如何量刑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仅赚取介绍费的行为人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特定情形的,如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仅赚取介绍费的行为人量刑,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若其在拐卖儿童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行为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的,可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参与程度较浅、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反之,若虽仅赚介绍费,但介绍行为积极主动,对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则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体与客体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各级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等,他们依法承担着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职责和义务。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国家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职责,他们应积极履行这一职责。若他们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就破坏了国家机关解救妇女的正常职务活动。同时,这种不作为行为会让民众对国家机关产生质疑,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信誉,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的法治秩序。所以,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职责,还侵犯了国家机关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这一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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