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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么
隐名股东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隐名股东虽未在公司工商登记等显名,但通过代持协议等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
当隐名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且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公司财物行为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例如,隐名股东担任公司经理,利用对公司财务的管理职权,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名下。
从客观行为看,若隐名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判断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考量其在公司的实际职务、是否利用该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数额及手段等因素。
二、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有什么
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出资情况: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足额、适当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基础。以货币出资需按时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过,未出资或出资瑕疵不必然否定股东资格,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等责任。
2.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是其必要事项。被记载者一般可认定具有股东资格,表明其成为公司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重要依据。
3.股东名册登记: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信息的文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主要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虽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但第三人可据此判断股东身份。
5.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运营中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等,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因素,但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三、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
虚假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多方面责任:
1.民事责任:其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及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损害了公司权益,需补足差额;同时,违反了股东间的出资约定,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其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虚假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会责令虚假出资股东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若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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