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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罪名判有期徒刑吗
数罪并罚需遵循相关法规,即如果一人犯有多起罪行,除了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根据情况来决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具体来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低于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高于三十五年,那最高刑期也只能在二十五年之内。
数罪并罚其中包含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倘若前后两次犯罪所涉附加刑品种相同,就得合并执行,反之则要分开执行。
这当中也有人会问是否有不同的并罚原则.实际上,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混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多种罪名判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多项罪行需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犯数罪者,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重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不得超三年,拘役不超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者,最高不超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者,最高不超25年。
若有附加刑,仍需执行,同种附加刑合并执行,异种附加刑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并科、限制加重及混合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混合原则。
三、多项罪名怎么判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罪行多时需数罪并罚,判决后数罪者,除非为死刑、无期徒刑,应在总和刑期及最高刑期之内酌定执行期,但管制最多三年,拘役最长不过一年,而有期徒刑,若总和未满35年则不应过20年;若满35年,最多也只能达到25年。
这其中,数罪中若有附加刑,必须执行,若是同种附加刑可合并;否则,就得逐个执行。
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混合原则,中国刑法对这种情况适用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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