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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无期徒刑会不会一直坐牢

被判处无期徒刑不一定会一直坐牢。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理论上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减刑、假释等情况。

符合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获得减刑。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同时,符合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不过,对于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通常不会一直坐牢,但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如何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满足条件时可申请监外执行。

适用条件方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需注意,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申请程序上,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少服刑多少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少服刑年限分不同情形。

若罪犯仅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若罪犯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根据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此外,对于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一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少服刑13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少服刑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服刑20年,而特殊情形下终身监禁则无最少服刑年限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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