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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判刑4年会没收财产吗

环境污染判刑4年是否会没收财产,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此条款未明确提及没收财产这一刑罚。

不过,若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涉及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或者犯罪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涉及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等有没收财产刑罚的,就可能会被没收财产。

所以,仅知环境污染判刑4年,不能确定是否会没收财产,要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是否涉及其他罪名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等来判断。

二、污染环境罪规定有哪些法律条文

污染环境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具体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罚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严重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严重环境污染罪即污染环境罪,其立案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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