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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是主刑还是附加刑
刑法中设立的管制制度,被赋予主刑的地位,属于相对温和的惩戒手段。
这一刑罚主要针对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对社会所引发的危害尚不及较大程度,因而无需通过剥夺罪犯自由以便起到惩戒效果的案件。
管制的独特之处在于,罪犯并未被强制拘禁于监狱之中,而是在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范围内接受监督与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行踪、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等。
管制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教育与改造,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有效缓解监狱系统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二、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还是司法的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管制作为一种相对轻微的刑事处罚手段,实际上的执行部门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此处所言之管制,即是在保持被告人基本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由相关执法机构实施一段时间的社会监督与管理。
而在这个过程中,履行管制职责的公安机关需严格监督被管制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禁止擅自离开居住地、定期汇报个人行踪等事项,同时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其逃避监管或者重新犯罪。
至于司法机关,他们会在审判阶段明确管制的具体内容及期限,并将执行权力移交给公安机关。
三、数罪并罚中徒刑包含拘役还是管制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的“数罪并罚”,就是指某一被告人在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案件中,经过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后,将各个罪名分别量刑,然后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合并惩处的一种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数罪并罚的场合,判罚方式也可能包括有期徒刑及拘役两种,但不会包含管制。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度更高的刑罚措施,它与我们所熟悉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相比,具备着明显的差异性。
在进行数罪并罚时,不能简单地将管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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