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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
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若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类附加刑,若新罪也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会将未执行完的和新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合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新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新罪量刑时,会结合前罪情况,认定其是否构成累犯等情节,累犯通常会从重处罚。同时,还需准确计算前罪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以确保数罪并罚的准确性。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无期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减刑吗
无期徒刑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不过,减刑有一定限度。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虽然是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只要犯罪分子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机会。
三、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什么区别
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存在诸多区别:
1.性质不同: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主刑,意味着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2.适用对象不同: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通常附加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也应当附加适用。
3.法律后果不同:执行死刑后,罪犯生命终结,一切权利义务消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虽生命存续,但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等领导职务方面受到限制。
4.执行方式不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在指定刑场或羁押场所内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且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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