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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1、有期徒刑不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罪名,只判处有期徒刑的,不会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会剥夺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规定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规定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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