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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死刑一定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确实如此。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实行生命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终生剥夺。在对死刑缓期执行最少生还性的判决减轻为有期徒刑或者将无期徒刑降至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应相应地将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自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第57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数罪并罚超过多少年判死刑
本规定所涉及到的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若在数个犯罪行为中,有任何一项被判定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应执行相应的刑罚。
对于各犯人承担的多个刑种的总合刑期低于法定最高刑期,但高于最低刑期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最后,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不应超过二十年。
三、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吗
关于死刑之判决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唯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判决及核准。即当涉及死刑案例需依法处理时,应先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和复核,而后再透过高级人民法院层层上报至具有绝对终核权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确认方能依法执行。
我们需要明白:死刑乃是一种极端严峻的刑罚制度,旨在剥夺犯罪分子之生命权利。自我国建国以来,对于死刑的适用始终保持着高度谨慎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同时在死刑实行程序方面,更特别设立了一套特殊的审查核准制度——死刑复核程序。简而言之,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有权将死刑案件直接作出判决之外,所有由地方法院所判决的死刑案件,均须经过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核与核准后方能正式生效,进而得以执行。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表示赞同,则应作出相应的裁定,随后再次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反之,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持反对意见,则应对此进行提审或将案件退回过往的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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