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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分不同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起算。因为管制本身就是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在社会上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同步进行。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才开始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并且罪犯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起算时间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起始时间分不同情形:

1.附加于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3.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结束再执行吗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时间有不同情况:

第一,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从管制执行之日起,犯罪分子就开始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这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还要再执行3年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并非都在主刑结束后才执行,需根据主刑种类及具体判决情况确定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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