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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最高几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因不同情形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当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综合来看,单论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可达到十年;若从终身角度考量,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是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因不同情形而异:

1.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结束。例如,被判处管制2年,剥夺政治权利也为2年,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2.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3年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执行的5年内也无政治权利。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分不同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起算。因为管制本身就是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在社会上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同步进行。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才开始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并且罪犯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起算时间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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