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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哪年算起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分不同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无政治权利,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之,要准确判断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需结合具体的判决和执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二、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若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该罪犯在缓刑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的罪犯,若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受影响。

要是法院在判处缓刑的同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罪犯在缓刑期间以及附加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会被剥夺。例如,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判处缓刑时,往往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罪犯被判缓刑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取决于法院的具体判决。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定罪时需遵循一定规则。

首先,新罪若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通常采用并科原则,即前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相加。例如,前罪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为2年,新罪又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合并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就是5年。

其次,若新罪未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仍需继续执行。在此期间,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又犯新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在量刑时这一情节会被司法机关考虑,可能会影响对新罪的量刑轻重。

最后,在具体定罪过程中,要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新罪进行定性,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确定罪名和相应刑罚。同时,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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