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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能减刑吗

被判无期徒刑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刑。

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

不过,减刑有一定的限度。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法定最低限度,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可能会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以,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有机会通过良好表现和立功等获得减刑。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分不同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羁押,但判决执行才是刑期起算点。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即管制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开始计算刑期。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也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若被假释,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不存在刑期计算起始问题,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终身的。但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此时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是不能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非绝对不能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若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一种法定的减刑情形。

此外,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可以适用减刑。不过,这种减刑有一定限制条件,比如要综合考虑原判决确定的主刑种类、刑罚执行中减刑情况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执行期限等因素。

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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