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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一起执行吗
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与有期徒刑一起执行,需分情况而定。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在服刑的有期徒刑期间,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开始计算并执行。
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这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被剥夺;等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开始计算并执行附加的3年剥夺政治权利。
但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存在与有期徒刑一起执行的问题,独立适用时直接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可以减刑吗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若符合条件可以获得减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剥夺政治权利通常作为附加刑,与主刑同时适用。当罪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是否能减刑主要取决于主刑情况。如果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主刑可以依法减刑。当主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缩短。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会改为一定期限,一般是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过,减刑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受理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才会裁定予以减刑。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有机会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减刑。
三、如何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
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若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类附加刑,若新罪也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会将未执行完的和新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合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新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新罪量刑时,会结合前罪情况,认定其是否构成累犯等情节,累犯通常会从重处罚。同时,还需准确计算前罪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以确保数罪并罚的准确性。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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