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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都是由哪些机关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以下两类:

1.公安机关: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被判处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得以落实。

2.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这类罪犯在监狱服刑,监狱在对其进行监管改造的过程中,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

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几种情形

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犯罪性质不是特别严重,但仍需限制其政治权利以体现刑罚惩戒性的犯罪。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管制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之期限对应,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对其最严厉的否定评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需要。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随着罪犯刑罚的减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调整,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能否外出经商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能外出经商。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执行期间罪犯会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罪犯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被剥夺。外出经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并且可能存在与他人集会、结社等情况。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经商,违反了监管规定。

而且,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改造,外出经商可能会影响改造的效果和对其的监管。所以,从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来看,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能外出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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