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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能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
处理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新罪,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合并执行。按照刑法规定,一般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总刑期应在各罪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之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但最长不超过法定上限。
其次,若新罪未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仍需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待主刑执行完毕后,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继续执行。
最后,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新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量刑。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处理此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具体方法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计算方法因主刑不同而有别,具体如下:
1.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比如法院判决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从判决开始执行时起算两年。
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若管制期限为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是三年,二者同时开始与结束。
3.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三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
4.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三、有期徒刑的人是否有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是否有政治权利,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法院在判决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不过,由于其人身自由受限,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选举权,虽理论上拥有,但实际操作中,需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
若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及附加刑执行期间均不享有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综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无政治权利,取决于法院判决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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