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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能否外出经商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能外出经商。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执行期间罪犯会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罪犯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被剥夺。外出经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并且可能存在与他人集会、结社等情况。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经商,违反了监管规定。
而且,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改造,外出经商可能会影响改造的效果和对其的监管。所以,从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来看,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能外出经商。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以下行为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民事权利行使:公民正常的财产权、继承权、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比如公民依然可以依法进行财产的买卖、继承遗产、结婚离婚等。
2.劳动权与获得报酬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他们可以在合法的工作岗位上从事生产活动,维持自身生活。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仍受法律保护。
4.一般社会交往活动:如与他人进行日常的社交往来、参加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活动等,不在剥夺政治权利范围内。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适用对象如下: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为防止他们利用政治权利继续危害国家,也是政治上对其否定评价。
第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公然对抗社会秩序,剥夺其政治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再犯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他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是体现对其严厉惩罚,二是防止他们被赦免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同时也是政治权利自身特点决定的,政治权利伴随主体存在,罪犯生命虽被剥夺或终身监禁,但其政治权利不应保留。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主要针对犯罪性质、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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