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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起算是怎样的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刑期起算规定如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2年,在这3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二、被终身判剥夺政治权利还能不能恢复

被判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难以恢复,但存在特定情形可以。

依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能会被减为有期徒刑。此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另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作出调整。

所以,虽然是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但在罪犯满足一定的条件,刑罚被依法变更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可能随之改变,并非绝对不能恢复。不过,具体是否能够恢复以及恢复的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都是由哪些机关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以下两类:

1.公安机关: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被判处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得以落实。

2.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这类罪犯在监狱服刑,监狱在对其进行监管改造的过程中,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

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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