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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分不同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羁押,但判决执行才是刑期起算点。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即管制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开始计算刑期。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也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若被假释,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不存在刑期计算起始问题,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终身的。但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此时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是不能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非绝对不能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若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一种法定的减刑情形。

此外,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可以适用减刑。不过,这种减刑有一定限制条件,比如要综合考虑原判决确定的主刑种类、刑罚执行中减刑情况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执行期限等因素。

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样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分:

1.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同样被剥夺,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监督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自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政治权利被彻底剥夺。

3.期满恢复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政治权利。此后,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该公民可正常行使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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