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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界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履行标准等。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游泳馆等特定类型的场所,也会被视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例如确保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二是主观方面对“人”的警告、指示说明等。此外,经营者还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合理认定。例如,在游泳馆的情况下,经营者需要以醒目的方式设置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溺水事故的隐患和溺水者,准确选择赴救方式并规范实施技术。
总结来说,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其界定和范围主要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涵盖了对物理环境和人员安全的双重保障。责任主体通常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他们需在合理的限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可能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