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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消费者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购买、使用特定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活动以及农民为实现农业生产目的而进行的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活动。
相较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市场信息获取等诸多方面往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给予特殊的倾斜性保护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对于那些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原则进行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买到过期产品如何赔偿消费者
对于购买过有效期产品所产生的赔偿事宜,需按照两种具体情况进行划分:首先,假设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普通类别的商品,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若商家提供的商品已超过其有效期限,则被视为欺诈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还可进一步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商品价格三倍的额外赔偿,若额外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应以五百元人民币为准。
倘若消费者所购买的是食品类产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过期食品被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赔偿损失之外,还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请求。
三、食品生产企业接到消费者赔偿应当实行怎样责任制,
在收到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时,食品制造企业有义务履行首负责任制,立即先行赔偿,不得有任何推卸责任之举。
若产品质量问题主要归咎于生产者,则在经营者进行赔偿后,仍可行使追索权向生产者求取进一步补偿;而如果问题主要源于经营者的失误,那么在生产者进行赔偿之后,同样享有向经营者追讨的权利。
当消费者因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他们既可向经营者寻求赔偿损失,亦可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则应视为已达一千元。
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则此类情况将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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