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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建立“无因回避”制度根据申请回避时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可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有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回避时,需要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理由。无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
回避制度是人类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为追求公平而作出的伟大设计之一,我国在两千多年前的东汉时期就已有了回避制度;唐宋以降,各朝俱程度不同地推行回避制度,但以明朝最为完备。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今天的回避制度已被赋
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中一种的,不得参加本案审理,应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