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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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