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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局主
(1999年8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产品和建筑工程不动产部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