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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婚姻法》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的配偶诉请离婚必须得到现役军人同意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离婚这一规定应注意的问题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
一、与现役军人离婚去哪个法院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文构是我国军婚民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适用范围。条文只适用于配偶是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一)本条适用的主体该
我的这种情况能与现役军人离婚吗?问:我丈夫是个军人,我们登记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我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婚前互相不是很了解。结婚以后,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我们之间的感情非常淡,女儿出生以后,婆婆来家里看孩子,由于琐事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