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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阐释:这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机制,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犯,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明示放弃追诉侵害方的法律责任时,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为维护公
一、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有区别吗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差异在于:1. 权力来源:股东权利根据用途可分共益权和自益权,代表诉讼由行使自益权的股东发起;直接诉讼则由受害股东发起。2. 诉讼缘由:代表诉讼源于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