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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还去故意传播的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行程住宿 等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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