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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0日中午,浙江乐青市象阳镇某中学几名中学生在家吃过午饭后骑车到距学校1公里外的地方偷西瓜,被瓜农发现后追赶,两学生跳入河中,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被淹死。案情分析:本案中该学生在去学校上学途中因偷瓜而溺水死亡,学校对此是否应当承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是什么一、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有关赔偿纠纷的案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这里说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以及各种招收未成年人为对象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