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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类型

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指污染者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不考虑污染者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就需担责。多数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加强对受害人保护和对污染行为规制。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由一个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致损所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是两个或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致损,他们需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若共同侵权,各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依各污染者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

3.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包括对受害人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可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4.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指污染者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由环境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刑事责任则是污染行为构成犯罪时,污染者要承担刑罚处罚。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方面,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级别管辖上,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此外,海事法院受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专门的管辖规则。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上述管辖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种类

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种类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侵权人需对受害人因环境侵权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财产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农作物因污染绝收属直接损失,因污染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的利润损失则为间接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2.排除危害:当环境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例如,企业排放污水影响周边居民用水安全,应立即停止排放,并对已污染水源进行净化处理。

3.恢复原状:侵权人有义务将受到污染破坏的环境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像因非法采矿导致山体破坏,侵权人需对山体进行修复,包括回填矿坑、植树种草等。

4.赔礼道歉:在环境侵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需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比如企业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使居民精神痛苦,此时企业应向居民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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