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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案由都有哪些内容

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丰富多样,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指他人实施侵害导致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引发的纠纷,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的身体损伤。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像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

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高度危险物品致害引发的纠纷,例如核设施、高压作业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纠纷,比如被狗咬伤等情况。

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引发的纠纷。

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因触电导致人身损害的纠纷,常见于高压电触电事故。

这些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二、人身损害20年后还可以起诉吗

人身损害20年后一般不可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而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这20年期间,因客观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像当事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认为确实存在合理的特殊情况,可能会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允许当事人起诉。但这种特殊情况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所以,通常情况下20年后起诉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不过特殊情况除外。

三、人身损害赔偿仲裁委有权受理吗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委一般无权受理。

仲裁委受理案件需基于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人身权利,并非单纯的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它更多地体现为对人身权利侵害后的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财产赔偿,但这种赔偿是基于人身侵权事实而产生,与人身紧密相连。

此外,我国仲裁法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这些排除情形类似,本质上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合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所以,若无特殊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通常不会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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