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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这15年,国家赔偿法经历了人们对它逐渐认识和思考。这15年,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争议似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造成损害时,财产也许不会受到侵犯,但是精神上的损害却存在。不论在哪个国度,人格尊严都被看得极重。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视为该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少女麻旦旦涉嫌“嫖娼”被非法拘禁、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做了两次处女检查,还被要求承认有“嫖娼”行为。案情“转机”后相关部门却仅赔偿麻被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两天的损失74.66元;与麻旦旦比起来,佘祥林算是幸运的,虽然“差点”丢掉性命。但最终经“多轮磋商”,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赔偿其45万元。笔者认为,金钱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慰藉,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不能因给付金钱而消失,受害人也可以利用所得的金钱,通过康复、游戏等活动使精神状态得以恢复,或者减少精神上的痛苦。虽然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我们这个社会本质上就是物质社会,没有充足的物质补偿,何来对精神损害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