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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制定。这些解释旨在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审理。

根据2020年的修正,这些解释包括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其中明确了如果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这些解释还涉及到了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如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车主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即如果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车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些解释不仅强调了法律规定的遵守,还考虑到了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可能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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