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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到期债权执行在新规定中有诸多要点。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通知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不过,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有效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二、到期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呀

到期债权可以出质,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相关法律,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到期债权属于应收账款范畴,因此在法律上具备出质的可能性。

要实现到期债权出质,需符合以下要点:一是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即债权的形成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其他法律事实,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二是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如果债权本身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则不能出质。三是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四是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到期债权出质为债权人提供了融资等便利,但在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出质行为合法有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地役权是物权还是算作债权

地役权属于物权,确切来说是用益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具有以下物权特征:其一,地役权具有支配性,地役权人可对供役地直接行使权利,无需他人行为介入。其二,地役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供役地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地役权。其三,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进行登记,具有公示性,这也是物权的典型特征。

因此,地役权是一种物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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