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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如下:

1.申请: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同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到期债权存在。

2.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到期。若符合条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3.通知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将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等内容。

4.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若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

5.强制执行: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债务的,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时,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6.执行终结: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执行程序终结;若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到期债权执行在新规定中有诸多要点。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通知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不过,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有效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三、到期债权是否可以出质呀

到期债权可以出质,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相关法律,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到期债权属于应收账款范畴,因此在法律上具备出质的可能性。

要实现到期债权出质,需符合以下要点:一是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即债权的形成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其他法律事实,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二是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如果债权本身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则不能出质。三是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四是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到期债权出质为债权人提供了融资等便利,但在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出质行为合法有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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