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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未出资的股东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出资情况。若查证属实,法院会裁定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过,追加股东需遵循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被追加的股东有权进行抗辩,提供已出资等相关证据。法院会综合审查证据和事实后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大会还是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是股东会,而非股东大会。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核心地位,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与监事等。

与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是股东大会。这两类公司在组织形式、股东人数、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权力机构的称呼上也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众多且股权分散,其股东大会规模往往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权相对集中,采用股东会的形式来行使权力更为合适。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3. 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4. 优先购买权:当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 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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