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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有执行拘留的权利吗
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没有执行拘留的权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情形,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执行拘留的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当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会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公安机关凭借检察院的拘留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动,将其带至指定场所进行羁押。这种权力的划分是为了确保司法权力的制衡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检察院主要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工作,而公安机关具有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资源和能力,这样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到检察院这块拘留最多多久
在检察院阶段涉及的拘留主要是检察院决定的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说,检察院决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通常为十七日。
不过,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下,结合公安机关此前的拘留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从公安机关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整个时长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三、拘留多久会移交检察院公诉
拘留后多久移交检察院公诉需分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拘留后3日内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拘留后到移交检察院公诉的时间短则可能37天,长则可能数月甚至更久,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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