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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执行局不能调解吗
检察院没有执行局,执行局通常属于法院。检察院主要行使法律监督等职能,并不负责执行和调解工作。
法院执行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在执行阶段,执行局可以进行执行和解工作,但这与调解有本质区别。调解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法院执行局只是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见证作用,并非主持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检察院罪名是最终罪名吗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并非最终罪名。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的罪名。这一罪名是检察院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后确定的。然而,最终罪名的认定权在人民法院。
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包括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证据等。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会围绕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罪名的适用展开辩论。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法院有权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变更罪名作出判决。所以,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只是其初步的认定,最终罪名应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三、检察院抓人会通知家人吗
检察院抓人一般会通知家人。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决定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执行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有碍侦查情形通常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
若因无法通知未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应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通知方式通常为书面通知,会将拘留或逮捕通知书送达家属。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家属及时了解情况,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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