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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是否可以执行拘留

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但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当出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这两种情形时,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之所以规定检察院有拘留决定权,是因为在其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紧急情况,若不及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将导致侦查工作难以开展。而拘留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专门的强制手段,能更有效地执行拘留,保障执法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所以,检察院有拘留决定权,但执行权在公安机关,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检察院申诉有书面回执吗

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一般会有书面回执。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检察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在收到申诉材料并决定受理后,会按照规定向申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以此作为受理申诉的书面凭证。书面回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证明检察院已接收申诉人的诉求并启动相应审查程序,同时也保障了申诉人的知情权,让其清楚知晓申诉已进入法定处理流程。

不过,若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等,检察院可能会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这种情况下不一定会马上给予书面回执,而是先解决材料或管辖等问题。但一旦正式受理,通常会提供书面凭证。所以,申诉人向检察院申诉时,可询问是否能获取书面回执以及获取的时间和方式。

三、检察院审判多久开庭审理

检察院没有审判职能,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主要是提起公诉等工作。刑事案件从检察院移送到法院后,多久开庭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统一规定。

一般而言,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三日以前会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等。从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到实际开庭的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法院案件排期等因素影响。如果案件简单、证据充分,可能较快开庭;若案件复杂,涉及众多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庭时间则可能会相应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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