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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可以执行拘留吗
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但不负责执行,执行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当出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这两种情形时,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不过,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之后,要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种权力分配机制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助于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既保证了检察机关在必要时能够及时采取拘留措施保障诉讼顺利开展,也通过公安机关的执行确保拘留措施依法规范实施。
二、刑事案件多久送检察院起诉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时间不固定,会受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
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此,简单案件可能两三个月就移送起诉,复杂案件可能长达数年。
三、检察院起诉一般拘留多少天
检察院起诉与拘留期限并无直接关联。在刑事诉讼中,拘留分为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和检察院决定的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一般是10日,特殊情况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达37日。
检察院决定的拘留,一般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也就是说,拘留期限是在逮捕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检察院起诉是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进行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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