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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调解有没有执行力
检察院调解本身不具有直接执行力。
检察院在一些案件中会进行调解工作,像在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中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然而,检察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不同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解决办法。若是在刑事和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可能影响对加害人从宽处罚的考量;在民事纠纷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以该调解协议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待取得法院生效裁判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检察院调解本身无执行力,但能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基础和依据。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有期限吗
检察院刑事拘留有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十七日。
在此期间,检察院需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若符合,就作出逮捕决定;若不符合,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种期限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羁押,同时也促使检察院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依法、及时、有序进行。
三、检察院退侦还可以起诉吗
检察院退侦后仍可以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如果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即便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还能进行第二次退侦。
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如果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达到了起诉标准,检察院依旧会依法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退侦并不意味着不会起诉。只要补充侦查后证据满足起诉要求,检察院就会履行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法院,由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判。所以,检察院退侦和是否起诉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关键在于补充侦查后证据是否达到起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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